服务热线
0752-2228264
13925788086
邮箱:gdzhuxia@163.com
地址:惠州市佳兆业中心二期B3座1901室
小股东利润空间被大股东掏空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5-12| 阅读:
前言: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利润,无法从投资中收益必然大大打击投资者的热情。因此,保护股东的利益分配请求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任务。鉴于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探索公司利益分配的保护机制,做到既不干涉公司自主经营权,又要依法对不分配利润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规范。
no01
ABC共同实缴出资成立某投资公司,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1%、16.5%、33.5%,其中,A和B系同学关系。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取利润共计5000万元。AB在C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账上的资金全部经由A个人账户转移至A的关联公司名下。之后,公司启动注销登记程序。C在“先分配利润再注销公司”的要求被拒绝后,将公司和AB告上法庭。
no2
1、C是否可以直接对公司提出盈余利润分配的诉讼请求?
2、C直接对公司提出盈余利润分配的诉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3、AB就公司不能足额分配盈余利润的后果是否应对C承担连带责任?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no3
焦点一:C是否可以直接对公司提出盈余利润分配的诉讼请求?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法规定其余股东的救济措施包括: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设置前置程序,受损股东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C可以直接对公司的盈余利润提出分配的诉讼请求。
焦点二:C对公司提出盈余利润分配的诉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
首先,公司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缴纳税款,之后,如仍有盈余的,才可以进行分配。
其次,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于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
最后,只有在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例如: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损害其他股东实体利益的情形),司法才有必要进行适度干预,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本案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C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诉求如想获得法院的支持,不但要举证证明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仍存在可供分配的盈余利润,还应当对以下事实或情形进行举证:
a.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b.证明公司存在向其他股东发放过高薪酬、购买与经营不相关财物供其他股东消费等变相分配利润的情形;
c.公司存在转移、隐瞒利润等非法行为。
焦点三:AB就公司不能足额分配盈余利润的后果是否应对C承担赔偿责任?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盈余分配是用公司利润进行的给付,所以,公司本身是给付义务的主体。若公司的应分配利润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致使公司资金不足以满足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该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中,A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和股东B之间的同学关系,将公司经营利润全部转走,损害了公司利益。如AB不能将该款项归还公司,则其二人应按照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对该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C主张的利润分配来源于公司的盈余资金,在给付不能时,AB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损及到股东C的利益,其应在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no4
解决建议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权的范畴。公司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了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只有当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经做出分配盈余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时,股东盈余分配的权利才从期待权转化为现实的债权状态,股东才得以向公司主张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在股东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之前,股东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在此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其分配利润时,往往会因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被驳回起诉。
综上,在不能提供载明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建议小股东按照以下次序完成对自己权力救济的目的:
首先,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对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等进行查账审计,用以举证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违法情形。
其次,以要求召开股东会等公司内部治理的方式,将以上通过审计查明的盈余利润转化为公司应当对股东支付的确定债权。
最后,如股东会最终无法就公司盈余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出现对达成的分配方案给付不能的情形时,小股东再依据审计报告,在能够举证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声明:文章来源于:“郭向锋”,版权属于原作者;“广东法财税事务所”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752-2228264。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感谢您的关注!
联系我们